隔离期间工资怎么算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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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4月29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韩飏)今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回应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

春节延长假期应支付正常出勤报酬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副主任陆晓播介绍,今年2月3日至今,共受理争议案件1.5万余件,同比下降38.9%。

对于劳动者比较关心的1月31日和2月1日春节两天延长假期劳动报酬的发放问题,北京高院民一庭庭长宋毅解释,春节延长假期属于特殊的节假日。劳动者1月31日、2月1日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劳动报酬。

1月31日、2月1日为春节延长假期,2月2日为正常休息日,上述3天用人单位安排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加班的,可先行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加班工资。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春节延长假期出勤的,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春节放假期间和用人单位延迟复工期间,留守值班人员的劳动报酬如何计算?《解答》明确,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可支付值班津贴或补助。如果值班人员本职工作就是安保、消防中控等值守工作的,则应结合岗位工时制度予以调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未正常复工情形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区别对待

针对疫情条件下劳动关系建立所遇疑难问题,《解答》第二条表示,因疫情影响受聘劳动者无法按约定入职的,劳动者开始提供劳动之日视为用人单位开始用工之日。另外,对于居家等灵活办公的方式,一般视为正常出勤。

宋毅表示,用人单位未正常复工情形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区分优先使用各类假的、协商一致降薪的、单位停工停业的、未能及时返京复工的、劳动者出差的、劳务派遣等情形后,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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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人员的劳动报酬问题也备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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