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1月1日起,浙江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及浙江省“36条办法”精神,严肃财经纪律。近日,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于年1月1日起施行。(点这里查看《通知》全文)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收交。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

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对外收费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各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公杂费并交纳市内交通费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日公杂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公杂费标准的50%交纳。

相关凭证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

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接待单位应当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取的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省级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的具体操作规定。

 

《通知》就《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点击蓝字可查看具体内容)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除此之外,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1个月以上(不含1个月)的国内培训,培训期间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培训地与工作地的城市间交通费、公杂费可参照浙财行〔〕29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延长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定点服务期限的函》执行至年12月31日止。以后年度省级不再统一确定交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省本级由各单位自行选择出差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保险的参保方式和服务机构。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年及以后年度的交通保险自行选择参保方式和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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