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批准辞职申请超法定期限,如可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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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华入职某广告公司担任设计师。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载明: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约定若需离职须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离职申请》。

工作两年后,秦华向公司递交了一份《辞职申请书》。直至继续工作1个半月后,广告公司才发出的一份《离职到期通知》,要求他办理离职手续。

秦华的请求在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仲裁被驳回了秦华,他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秦华认为,广告公司未能在自己提出辞职申请的30日内作出答复,且广告公司正常支付了其提出离职后的工资,也就是意味着此前自己递交的辞职申请已经作废,广告公司此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提起诉讼,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单位举证说,秦华的辞职报告,人事部门同意的日期为提出报告后5日,因总经理外出同意的批复日在1个月后,故不是单位不同意辞职后辞退,而是,总经理出差公司内部流程时间长造成的。

一审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未在合理期间内答复批准辞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后无故解雇员工违法,广告公司应秦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认为,1、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出辞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须征得单位同意。劳动者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没有在一个月后未给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亦未有明确答复的,辞职申请作废。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继续支付其劳动报酬的,应当视为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3、本案中,原告秦华向被告广告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后,被告广告公司应至少在原告提出辞职申请后30日内作出明确答复,公司的内部流程不能对抗法律规定的时限。

4、应认为广告公司在收到秦华的辞职申请书后,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处理,之后秦华继续为广告公司提供劳动,广告公司亦正常支付劳动报酬,应当视为辞职申请作废、双方就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后发出的离职通知为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广告公司应向秦凤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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